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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超標電梯擾民,依規改造降噪防污时间:2022-12-04 阅读 2018年,李某從第三人處購買了一套房產。同年12月,李某發現涉案房屋存在電梯噪聲問題,遂自行委托某環境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該實驗室依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出兩份《檢測報告》,顯示李某房屋的夜間噪聲檢測值為40dB(A)左右,聲源為電梯運行發出的噪聲。2019年7月,李某以電梯噪聲嚴重超標,干擾其正常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開發公司、某物業公司委托專業減震降噪公司對電梯機房設備及井道進行減震降噪改造。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規定對居民樓內電梯產生噪聲進行評價的明確標準,因此對電梯所產生噪聲適用的環保標準主要依據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規范。電梯運行噪聲屬于社會生活噪聲,根據《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級標準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為A類房間夜間30dB(A),結合原告提供的檢測報告,涉案房屋夜間噪聲顯著超標。據此,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對涉案房屋所在樓宇內電梯采取降噪措施,使上述電梯的運行噪聲在涉案房屋內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標準,并給付李某噪聲檢測費用6000元。 本案承辦法官羅兆英庭后解釋稱,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但該標準明確規定了A類房間指的是,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且其對噪聲排放的聲環境區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為詳細的分類。據此,法院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居民樓內電梯產生噪聲進行檢測及評價。 |